(二)身体完整权 人类基因组编辑技术的运用涉及在活体基因组中进行DNA插入、删除、修改或替换,从而改变身体特征,因此必然导致人体遗传信息完整性的损害。
第三,在实现儿童利益的三种模式中,以父母为中心的模式是基于父母最懂得什么最适合孩子并能够促进儿童多样性的发展为信念。因此,从权利视角认识儿童福利问题不仅能够很好地解释儿童的平等保护,还能够解释为什么儿童权利的实现不以国家的经济状况而削减,因为,困境儿童的福利也是其权利,具有不可克减性。
另一方面,儿童享有家庭完整权,与亲生父母生活更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该理论认为,儿童应当得到特别保护有两大理由:一是由于儿童的依赖性以及其身体或情感特点而导致的脆弱性。因此,需要强调的是,一方面,在处理父母虐待等家暴事件中,需要厘清儿童利益和父母利益的界限,在法律和政策措施方面确保儿童的身心康复及社会复归为首要考虑,父母的权利保护则应当退让。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儿童权利是继残疾人权利、跨越国界的权利、动物权利之后的第四大正义边界。进入法院的少年得到的是两个世界(路径)中最糟糕的结果,既得不到普通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保护,也得不到儿童理应得到的关爱和再生治疗。
也表述为适应原则,包含少年事件处遇个别化的旨趣。无疑,开放式收养的法律和程序也应当以儿童为中心,即当接触符合儿童最大利益时,就有必要采取灵活的方式满足儿童接触的需求。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在资源不足情况下儿童的最大利益应作为首要考虑,那么,从社会正义视角如何理解儿童利益的优先性?能力发展理论或许能够提供某种解释的根据。
对于困境儿童群体来说,其需求的满足不仅关涉当下的利益,更关涉未来福祉。首先,《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所享有的各项实体权利做出了规定,指出当审视儿童权利时,其最大利益应当是首要的考量。总体上看,少年司法采取的特定原则以及追求罪错少年回归社会的目的,无不映射出注重少年最大利益的考量。收养后接触收养也称开放式收养,有数据表明,开放式收养占有相当的比例。
当且仅当父母无法履行保护和照料责任时,国家和社会才可以采取替代照料。进入法院的少年得到的是两个世界(路径)中最糟糕的结果,既得不到普通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保护,也得不到儿童理应得到的关爱和再生治疗。
管辖上尽量不将少年案件移送普通刑事司法,因为监禁不仅会断送罪错少年的未来,还会制造潜在的罪犯,对社会安定构成威胁。公约中包含很多涉及困境儿童福利保障的特别条款,这无异于明确宣示:困境儿童及其群体的福利需求必须得到满足,因为这是他们的权利。以及如何更有效地预防犯罪,从而实现罪错少年再社会化为目标。因此,有必要对罪错少年采取特别措施加以矫治,以实现罪错少年再社会化为目标建构双保护的少年司法体系。
实际上,共同监护更多地考虑了父母之间的平等,而非儿童的安全、福祉和最大利益。在探寻过程中,很多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成为改革的试验场。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如果法律条文在适用中可以有多种解释,则应当采取最有利于儿童的解释。该公约将传统上属于儿童福利的内容统一视为儿童权利加以保护。
其二是修正的刑事法院模式(或刑事司法模式)。儿童成长的现实图景也清楚地表明,父母权利、国家利益和儿童个体权利是相互建构的。
但是,由于人的能力不同,在权利实现过程中又会发生冲突,在解决冲突时有必要对强势一方的权利加以限制,否则,权利保护就会失衡。尽管从表面上看,刑事司法模式更强调惩罚及确定的规则,但与普通刑事司法相比,仍然倾向于一种轻缓的标准。
因此,在立法上对儿童利益的考量应当以经济保障、和谐环境、维持关系为实现儿童福利的核心。该学者认为,尽管最大利益判断标准的考量要素已经由儿童权利委员会在一般性意见中一一列举,但并不具有方法性的指导意义。正如论者所指出的,少年法院对最大利益的表达体现为以儿童福祉作为首要考量,表现在:观念上承认少年与成年人具有差异性,故犯罪少年应当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在解决涉及儿童的事项中如何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具体运用,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存在多种探索,比较引人注目的进展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儿童最大利益的理解和实践呈多元化趋势,充实了最大利益的内容。最后,从权利视角也能较好地解释儿童福利满足的终极目的在于赋权。国家介入家庭时需对干预的利弊进行评估以确保干预的恰当性。
该理论从能力着手看待儿童发展问题,抓住了发展的关键点,强调对困境儿童等弱势群体要赋权赋能。总之,在收养中,儿童的最大利益也是一个基本原则,是收养制度以及收养程序法设计的最低要求。
(二)从利益纽带理论视角对困境儿童权利的阐释 在如何实现儿童最大利益方面,存在以父母为中心、以儿童为中心、以国家为中心的三种相互对立的观点,论者为弥合这些争论纷纷提出自己的见解,比如关系权益理论。对此,美国医学会提出了合理性标准:儿童最大利益标准的决策不应受代理人自身价值的不当影响,而理性人在类似情况下都会选择的治疗。
其中对少年福祉的优先考虑原则可以理解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另一种表述,因为,福祉有更广泛的内涵,包括利益。这种模式的少年司法制度更加重视儿童福利,想摆脱刑事程序对少年的伤害,关注少年福祉以及社会生态对儿童的影响,儿童最大利益是该模式的观念基础。
也表述为适应原则,包含少年事件处遇个别化的旨趣。比如,电影《刮痧》中,儿童保护部门将刮痧这种中医疗法视为一种虐待儿童的方式并将孩子从家里带走,显然剥夺了孩子家庭完整的需求。另外,重罪污名使出狱后的少年面临高失业率等诸多问题,可能导致其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少年司法从19世纪末开始就以国家亲权(parens patria)理论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理论基础和观念指导,是当时福利制度的一部分。
正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所指出,儿童最大利益既是一项原则,也是权利和行动指南。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儿童权利是继残疾人权利、跨越国界的权利、动物权利之后的第四大正义边界。
能力发展理论有别于传统功利主义理论,该理论不仅关注儿童主体的特殊性,还考虑能力欠缺的代际传承问题,特别是在资源稀缺情况下如何促进困境儿童的发展问题,这是人权视角的考量而不仅仅是福利问题。即使养父母持反对意见,法院仍可以命令收养后接触,并同时用调解或其他替代方法平衡所有利害关系方的利益,在此期间,儿童最大利益始终是最优先的考量。
另一方面,儿童享有家庭完整权,与亲生父母生活更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非刑事化要求将追究少年刑事责任的范围限制在最低限度,尽量减少刑事司法对罪错少年的干预。
来源:《政法论坛》2022年第6期。其次,最大利益作为一项解释性法律原则。(三)家暴事件中如何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 家暴事件中如何保护儿童的利益涉及两个方面的基本问题,一是儿童家暴事件的发现和调查,二是受害儿童的安置及监护权归属。这两项要素既是考量剥夺监护权等诉讼的指标也是衡量儿童福祉的指标。
事实证明,这种监护中的孩子会受到父母双方愿望不一致和冲突的负面影响,是所有监护形式中最不快乐的。针对大量的儿童家暴事件,很多国家都采取了相应措施。
从这一角度出发,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不仅需要惩处施暴者,整个少年司法系统和包括福利、医疗康复、教育等部门都需要协调一致,从整体上考虑暴力受害儿童的利益。然而,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当父母的选择有损于儿童利益时,国家作为最后监护人有及时介入并保护受害儿童的责任。
以这些理论为根据,美国劳费尔-乌克斯(Pamela Laufer-Ukeles)教授发展了利益纽带理论(relationships),主张从关注儿童权利的视角转向考察儿童最需要什么样的家庭关系。不可否认,有论者所主张的儿童最大利益标准传统说和《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标准说对处理儿童具体事项都有一定的解释和指引功能,但如何评估和确立儿童的最大利益仍然需要具体分析。